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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4 15:53: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1〕1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第八条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一款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三、第十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

    (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二)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六、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附2004年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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