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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4 14:38: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7〕47号

 

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中国银监会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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