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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8 15: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参与期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就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都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都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四、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都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五、违反规定操纵期货市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委派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有前述行为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七、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
  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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